中共bd官方登录页面 委员会关于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调动我校党外人士参政议政积极性,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在拟定发展计划,出台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作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重大决策前,学校党委或行政通过书面、个别交流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
第三条学校组织召开党代会、教(工)代会、教学工作会议、学科建设工作会议、科研工作会议、人才工作会议以及全校性重大活动,应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学校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年度考核前要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
第五条各级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学校提供条件保障“两会”代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闭会期间,学校公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及通讯方式,为广大师生建言献策搭建平台,开辟通道。
第六条党委统战部组织重要会议和社会活动,根据会议内容和社会活动情况,可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制定统战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进行工作总结要充分征求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有关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各单位部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讨论研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专业建设等重大问题,可根据情况,邀请本单位民主党派负责人、党外知识分子列席,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担任行政领导的党外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党委(党总支)有关会议。
第九条统战部负责梳理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校领导和所涉及部门进行汇报和通报,并将采纳或整改情况及时向党外人士反馈,做好解释工作。对党外人士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认真加以分析和研究,一般在两周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给予答复。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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